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工作意见
作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特监科  点击数2430  更新时间:2016/10/12 16:10: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质监特函[2011]1003

 

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工作意见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管,让广大用户放心使用气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现对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在用气瓶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承载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目前我省80%气瓶充装单位系小型民营企业,安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没有很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低,大量到达报废年限的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仍在流转使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危险。近年来我省气瓶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突出问题。

200951修订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申请和报送定期检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章和规范都鼓励用信息化和安全条码等手段对气瓶实施安全管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中明确要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

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是消除气瓶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使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有利于充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符合气瓶充装单位的长远利益。同时,通过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可以缓解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以让广大用户放心使用气瓶为出发点,依托安全条码等技术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气瓶充装、检验行为,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现象,有效防范气瓶事故,促进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时间要求

120111-2月,各市、县区局完成本辖区气瓶安全条码管理调研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成所有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省质监局完成气瓶使用登记安全监管软件和条码购买工作,搭建互联网络平台,并完成全省各充装单位气瓶条码号段分配工作。

220113月,完成气瓶使用登记软件安装调试和上网试运行工作,开展安全监察人员使用登记软件操作培训,开展气瓶充装单位条码安装扫描操作培训和充装管理软件使用培训,开展气瓶检验单位检验管理软件操作培训。

3201131起,在省内气瓶制造单位新购气瓶由气瓶制造单位安装条码后出厂。在省外气瓶制造单位新购气瓶由充装单位自行购买安全条码安装后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信息录入电子数据库。

4201141起,全省实施在用气瓶条码管理工作,各地要逐家落实气瓶条码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度。所有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条码号段在本单位的气瓶。实施统一质量管理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经市局批准后,可以充装连锁经营范围内的气瓶。

5201151起,所有充装单位都应当向用户提供经使用登记和有安全条码的气瓶。

6201111月底前,完成所有在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安全条码安装工作,液化气体充装实施连锁控制。

四、实施工作要求

    1、严格许可把关。201141起,新申请(含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许可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条码识别管理系统,充装单位必须满足自有产权气瓶使用登记数量要求和安全条码管理要求。各市局在充装许可评审审批时,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对虚假充装记录、虚假登记、不执行年度审查和报告制度,不履行气瓶送检义务的充装单位,不予许可。省局将定期组织充装许可评审情况监督抽查。

2、强化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未注册登记气瓶不得充装。使用登记采用网上申报,实行信息化数据库管理,安全条码作为使用登记永久性标记,严格一瓶一码管理,防止虚假登记和重复登记。

3、交换检验数据。检验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建立检验数据库交换软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安装安全条码,气瓶信息和检验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送检充装单位实施检验信息更新,确保充装单位送检气瓶原瓶返还,严禁废旧不合格钢瓶经检验环节翻新流入充装环节。

4、严格报废处理。气瓶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和到报废期限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及时将报废气瓶处理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禁止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质监部门要把推行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作为2011年保安全、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专题研究、专题部署,成立由安全监察、检验、稽查、法制机构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

2、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向充装单位、气体用户、社会公众宣传气瓶安全法规规范,宣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加强实施安全条码管理的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积极主动实施条码管理,规范充装作业的充装单位,给予正面宣传和政策扶持。对消极应付,存在虚假和违规行为的,给予曝光,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教育引导。

3、争取地方支持。各地要认真总结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分析本辖区气瓶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各地要积极争取把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2011年保安全、惠民生一项重点工作,争取地方政府在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严厉查处违法。各地要在2010年气瓶专项整治基础上,全面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气瓶充装单位实施重点监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行为,坚决打击充装过期瓶、报废瓶和翻新修理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以查处深化整治,以整治推进气瓶使用登记和安全条码管理。

5、实施整体推进。根据气瓶的流动性强的特点,各地要统一步调,整体推进,通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实施规范管理。防止个别地区或某些单位拖滞观望,阻碍推进工作,对周边地区和其他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六、有关事项

1、使用登记中,对于产权不明、无法找到原始出厂资料(监检证书和质量证明书)等不符合《气瓶使用登记规则》发证条件的情况,如果制造原始钢印清晰准确,可以办理安全条码。过期未检瓶、翻新瓶和报废瓶(包括原始钢印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和气瓶安全条码。

2、由于历史原因,原属个人产权气瓶或气体经营单位产权气瓶,必须落实充装单位,将气瓶相关安全档案交由充装单位保管,委托固定的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和安装条码,否则不得充装。需要变更充装单位的,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条码,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使用登记证书和条码号段不在本单位的气瓶。

3、气瓶检验单位受充装单位委托,负责给检验责任区内或者有检验协议的充装单位安装条码,并将气瓶信息代为录入软件系统,上报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4、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根据自身需求配备管理软件和相关硬件,需能通过互联网向质监部门气瓶使用登记平台提交数据,读取使用登记条码信息,下载读取气瓶定期检验信息,自动进行充装记录和充装检查记录。

5、省财政对2010年年底在用气瓶安全条码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省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条码产品有关功能需求和购买要求,按实际安装安全条码数量购买。各地方财政安排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地方确定支出办法。

附件一: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主要环节

附件二:气瓶制造环节安全条码安装流程

附件三:气瓶报废处理要求

附件四:气瓶安全条码购置发放和安装管理办法

附件五: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宣传计划

附件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主要违法行为查处一览表

 

 

 

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气瓶 安全 意见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119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一:    

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建立网络数据平台。省市两级建立气瓶数据库,构架气瓶使用登记平台和气瓶检验数据交换平台。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申请和气瓶到期送检业务;检验单位接受报检数据和更新检验数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分析和统计监督。

二、分配条码。条码按号段管理,以地市为单位,按照充装单位编号,每个充装单位一个号段,落实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用户提供装有本单位号段条码的气瓶。

三、安装条码。严格控制条码发放和安装,对在检验有效期内合格在用气瓶,逐瓶安装条码,并将气瓶制造钢印号等原始信息和条码号对应录入软件。防止“一码多用”和“一瓶多码”现象出现。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过期瓶不能安装条码。

四、实施充装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充装单位建立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系统,配备条码数据采集器和充装管理软件。充装液化气体单位对充装枪、电子秤、数据采集器实施连锁,无码瓶、过期瓶、报废瓶、未经充装前检查气瓶不能充装。对于条码气瓶,一律采用扫描形式自动读取气瓶信息,自动完成充装记录、充装前检查记录,并在软件数据库中保存备查。应用管理系统对过期瓶、非自有瓶和报废瓶自动报警提示。防止过量充装和缺斤少两。

 

 

附件二:

气瓶制造环节安全条码安装流程

 

一、气瓶制造单位进行网上登记备案。气瓶制造单位在江苏省气瓶使用登记网络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下载安装气瓶制造单位气瓶登记软件。

二、充装单位购买新购气瓶安全条码。充装单位向气瓶制造单位订购气瓶时,与气瓶制造单位签订条码安装协议,明确由制造单位按照气瓶使用登记机构的要求,代为安装气瓶使用登记条码标识和报送气瓶登记数据信息。充装单位凭与气瓶制造单位签订的气瓶购买合同,经过辖区气瓶登记机构备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分配相应的条码号段,向条码制造单位订购气瓶条码。

三、气瓶制造单位安装条码,报送气瓶电子信息。气瓶条码制造单位将条码直接发给气瓶制造单位。气瓶制造单位将条码安装在气瓶的固定位置。气瓶制造单位在登记软件上输入充装单位所采购的气瓶电子档案的明细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充装单位所在辖区气瓶登记机构。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使用登记审核监督。充装单位凭购买合同和发票向辖区的气瓶登记机构申请新购气瓶的使用登记。气瓶登记机构在网络平台上查看到气瓶制造单位发送的气瓶登记资料以后,完成气瓶的使用登记。

 

 

 

 

附件三:

气瓶报废处理要求

 

一、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由气瓶检验单位将检验不合格应当报废的气瓶和已经到达报废期限的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并向送检单位发放《气瓶判废通知书》。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离报废日期不满一个检验周期的送检气瓶,下次检验日期只能定为该气瓶的报废日期。

二、气瓶充装单位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到期报废气瓶。发现超期未检气瓶和到期报废气瓶应送检验单位处理。

三、在气瓶专项整治和实施条码管理期间,报废气瓶数量较大,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协调,督促气瓶检验单位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气瓶报废处理前,检验单位应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对气瓶内剩余气体或残余液体进行回收、置换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不引发事故和污染环境。

五、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可以交由气瓶制造单位回收,也可以由充装单位、检验单位自行处理。

 

 

附件四:

气瓶安全条码购置发放和安装管理办法

 

一、已经投入使用的气瓶安全条码的购置,由省财政专项经费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仅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瓶:

1、气瓶自有或托管单位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2、气瓶201111前投用,目前在用。

3、气瓶在合法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二、条码购置补贴期限截止到20111231

三、根据录入数据库中的实际安装数量给予条码购置费用补贴。

四、安装条码和气瓶使用登记一并办理。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安装条码时,将条码号与使用登记信息一并对应录入信息化数据库。

五、条码实施分段管理,充装单位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编码,每个充装站一个号段,条码制作单位按照各充装单位提出的协议数量制作条码,条码制作好后交检验责任区所属的气瓶检验单位保管,由检验单位给充装单位安装条码,并将气瓶的制造信息、定期检验信息、条码号等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六、各地应当制定措施妥善保管并发放条码,防止发生一瓶多码和一码多瓶现象。

七、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五:

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宣传计划

 

一、201012月至20111月,以“气瓶安全现状和推行安全条码的重要性”为主题,配合局办公室,联系江苏卫视,摄制一期专题电视宣传片,在“每周看质量”播出,为推行气瓶安全条码工作做好舆论上的准备。

二、20101月,在江苏质监信息网开设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专栏,宣传政策法规、工作意见、具体安排,答疑解惑。

三、20111月至3月,印制百万份气瓶安全条码宣传画、小宣传标贴。宣传画张贴到全省各气瓶充气站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小宣传标贴每瓶一份,充装时随瓶附送,让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信息深入千家万户。

四、20112月,召集省内百家主要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省内主流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气瓶安全条码工作正式启动,正式拉开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序幕。

五、20112月至3月,省局统一布置,各市局牵头,在各市范围内召集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召开“气瓶安全条码推进工作会议”,布置安排气瓶安全条码具体任务。

六、20113月,充分利用“3.15”活动机会,加大宣传违法充装、违法使用气瓶的危害等知识,宣传推广使用气瓶安全条码的重要意义。

七、2011年全年,各市县局在“四进四上”活动中,加大气瓶安全条码工作宣传力度。

八、20114月-11月,在加大气瓶违法行为查处的基础上,及时发布气瓶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推动气瓶安全条码管理顺利开展。

九、201112月,发布全省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推进结果。

 

 

 

 

 

 

 

 

 

 

 

 

 


附件六:               涉及气瓶安全质量主要违法行为查处一览表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规范依据

违法后果依据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设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气瓶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气瓶未经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气瓶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气瓶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57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59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6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 超过检验期限的;

5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65      65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

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9

充装不合格气体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充装气体缺斤少两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未经登记擅自将气瓶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13

未依照规定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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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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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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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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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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