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970 更新时间:2010/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代码和代码证书的定义。 本条是关于申办代码范围的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按照规定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有关省属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代码申请,并按照规定审核赋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 建立本省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 对代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省代码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我省代码管理工作中分工管理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的代码区段内赋予代码;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赋予代码。 本条是关于代码赋码权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申领代码证书手续的规定。 a、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b、事业---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c、社会团体----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d、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e、机关---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f、其他组织机构---有关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人的证明材料 申办人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公章。 (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代码证书申领的部门: “同级”其含义为:中央所属机构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代码证书;省级组织机构(省级工商、编委、民政和其他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由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代码证书;省辖市级组织机构由省辖市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颁发代码证书;县级及县级以下组织机构由县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颁发代码证书。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代码的唯一性进行审查;经审核批准的,颁发代码证书。 本条是对代码证书受理程序的规定。 b、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对提交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d、对提交证明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e、对已赋予的或本部门即将赋予的代码的唯一性进行审核,以防止造成重码; f、对提交申请的组织机构名称的唯一性进行审核,以防止重名。 g、对申办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核,以防止出现漏填、错填、书写不规范等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情况。 h、制作并颁发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组织机构应当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条是对代码证书的种类、申领数量的阐述。 本条鼓励并倡导组织机构和各应用部门采用《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IC卡》,以加快我省信息化进程;《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IC卡》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发行、管理,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制作和发行。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性质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赋码机关和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代码变更和换领代码证书。 本条是关于代码证书变更程序的规定。 b、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代码证书的变更。 c、申请变更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终止组织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原赋码和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登记。 代码一经注销,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本条是关于代码注销程序的规定。 b、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时要出具有关注销证明,受理部门应当收回原办理的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数据库中该组织机构进行注销并登记在案; c、代码一经注销,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d、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申请补发。 本条是关于代码证书补办程序的规定。 b、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代码证书补办时,应出具有关证明,并按第八条中规定受理程序执行。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换证手续。 本条是关于代码证书有效期及有效期满后换证程序的规定。 b、按第八条中规定的受理程序执行。 组织机构在申领、变更、补办和换发代码证书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在申领、变更、补办和换发代码证书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的规定。 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毁损。 本条是对无视代码证书法律效力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毁损。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省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为配合本省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以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合法性。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换发登记手续的; 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相应条款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从事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从事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
|
![]() ![]() |